期货公司次级债务管理规则
第一篇
为了使期货公司后偿债务的管理规范化,并促进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请遵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督指标管理措施”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这些规则。
第二篇
本规则所称的期货公司次级债,是指期货公司以普通债务清偿后的顺序从股东或机构投资者那里借入的次级债(以下称次级债) )),以及期货公司以普通债券(以下称次级债券)之后的还款顺序发行给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是具有相同偿还顺序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3条
次级债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4条
中国期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期货公司从属债务进行自我监管。协会的自律规则。
第5条
期货公司可以从以下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券:
(一)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期货,保险公司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
(二)上述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产品,信托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货公司次级债,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法人和合伙企业;
(四)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6条
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的期限超过1年(不包括1年)的次级债务是长期次级债务。 期货公司为了满足正常流动资金的需要,将短期或次级期限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且少于1年(包括1年)的次级债务借入或发行债务。
第7条
长期次级债务可以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如果期限超过3年期货,2年或1年以上,则原则上将其计入净资本。比例分别为100%,70%和50%。短期次级债务不包括在净资本中。
第8条
期货公司借款或发行次级债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入或募集的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务应以借款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现金或其他形式借款;
(三)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务的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净资本中包括的次级债务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不包括净资本中包括的次级债务的累计金额);
2.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以及其他风险监管指标均未达到“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措施”中规定的预警标准。 “
([四)次级债券招股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期货公司监管要求。
第9条
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务应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次级债务的规模,期限,利率,延期和利率调整;
(二)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目的;
([三)与借款或发行次级债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分辨率有效。
第10条
期货公司应提供发行次级债券的招股说明书期货公司次级债,并应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以借入次级债务。招股说明书和次级债务合同应在以下几项上达成共识:
(一)还款顺序是在普通债务之后;
(二)次级债务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三)次级债务偿还安排;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目的;
([五)期货公司要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的内容以及披露的时间和方法;
(六)次级债务的借贷,发行,偿还或赎回应遵守这些规则;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招股说明书还应注明公司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转让范围和限制条件。
第11条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私人方式发行,不允许进行广告股指期货,公开招标和变相披露。每个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个。
第12条
期货公司从属债券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或交易机构(以下统称为交易机构)之后发行,转让,发行或转让,然后持有的同时发行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个。期货公司发行或转让次级债券后,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注册结算机构(以下统称为注册结算机构)。
第13条
期货公司从属债券可以由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承销,也可以由期货公司进行出售。
第14条
期货公司应指定一个专用帐户,用于接收,存储,转移和偿还次级债券筹集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第15条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以分期发行。
第16条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转让,赎回,注册,托管,结算,投资者适合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场馆以及注册和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17条
期货公司仅当次级债务资金进入帐户并已向居住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遣机构报告后,次级债务才能计入净资本。
第18条
期货公司如果新的长期次级债务在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的1年内再次借入,则应首先根据剩余期限偿还新借入的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的预期相应的比例计入资本净额;次级债务合同的提前还款期满后,按照规定的比例计入资本净额。如果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的金额超过需要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的金额,则超额次级债务可以按规定比例计入资本净额。
第19条
期货公司不得从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务。
第20条
期货公司如果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或者偿还次级债务将导致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指定标准,则应偿还的次级债务的本息不予偿还。次级债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事项。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的偿还不受前款的约束。
第21条
除下列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提前偿还或赎回次级债务:
(一) 期货公司在偿还或赎回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务后,风险监控指标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警告指标未触及,净资本额未达到低于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务当时的净资本金额(包括净资本中包含的次级债务金额);
(二)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换为权益,并将次级债权转换为权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批准;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22条
期货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转换为长期次级债务或扩展长期次级债务,并且在向下属机构报告后,净资本可以按指定比例包括在内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条
期货公司应在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偿还次级债券的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24条
期货公司应在决定发行次级债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次级债券的发行,并及时披露随后发行的次级债券行情条件。
第25条
期货公司应在决定借入次级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次级债的借贷。
第26条
期货公司偿还或赎回次级债务应至少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在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而在实际偿还或赎回次级债务后至少5个工作日内公开当天公开披露还款或赎回情况。
第27条
期货公司应在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券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或发行次级债务的说明;
([二)关于借款或发行次级债务的决议;
([三)招股说明书或借款次级债券合同;
(四)说明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目的;
(五)描述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
([六) 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和相关计算报告;
([七)关于债权人资产信用的说明材料;
(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为应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28条
期货公司应在次级债务到期或赎回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办公室报告。
第29条
期货公司在借款或发行次级债务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发生的事情:
([一)次级债务展期;
([二)决定提前偿还次级债务;
([三)发生债务违约或可能发生债务;
([四)影响债务表现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30条
期货公司违反这些规则,协会需要在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的严重性采取自律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移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31条
协会负责解释这些规则,并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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