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旨在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股指期货,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的业务活动期货交易(以下简称交易)。根据《上海公司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 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资格”是指根据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交易中进行的期货交易。活跃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3条交易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4条交易成员根据其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个成员和非期货公司个成员。
第5条要申请成为交易的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交易规则和实施规则的组织章程细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业务历史期货开户,并且在过去三年中没有严重违反法律的记录,也没有从期货交易中删除的记录;
([五)拥有完善的组织和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完善的期货期权业务管理系统;
([六)具有期货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人员;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资格应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要申请成为会员,应将以下文件和材料提交给交易: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居住或营业场所使用证书;
([五)使用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权利证明;
([六) 交易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7条申请成为期货公司成员的人,除了上一条中指定的信息外,还应提供: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一)“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 公司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 期货的运营机构的建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以及期货员工名册。
第8条要申请加入交易,应向交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成为交易会员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以遵守组织章程细则和交易的规定;
(三)组织结构和运营结构设置情况;
(四) 期货交易过去两年的情况;
([五) 交易要求申请人解释其他情况。
第9 交易条,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会议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并提交会员审查委员会进行预审查。
交易在经过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预先审查和批准以及董事会的批准后,将向符合成员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发出成员资格通知。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在收到交易入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以下事宜:
([一)认购交易出资50万元;
([二) 期货公司会员需缴纳2万元的年会费,非期货公司会员需缴纳1万元的年会费。
(三)根据交易的最低余额要求,汇出结算准备金;
([四)在由交易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一个特殊资金帐户;
(五)进行了有关人员和印章的授权程序;
([六)其他应处理的问题。
如果您在期限内不这样做,您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了您的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完成手续后,将正式获得会员资格。 交易颁发会员证并报告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2条正式获得交易的会员资格后,该会员在会场中拥有交易席位。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增加交易个席位的成员应向交易申请,并由交易进行审核和批准。额外的交易个席位将使用至少一年期货公司章程,每年的使用费为20,000元人民币。
会员可以按照某些程序申请远程交易座位。远程交易座位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会员应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3章更改会员资格
第14条批准后,即可转让会员资格。禁止通过签约,租赁,抵押等方式私人转让会籍或交易个席位。
第15条进行会员转移时,转让人应提前提交会员转移申请表交易,受让人应提交会员申请表交易。 交易在根据会员资格条件对受让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署“会员转让协议”。经过交易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预先审查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转让方和受让人前往交易进行会员变更程序。
第16条成员资格转让时,转让人应处理以下事项:
([一)合并的合约持仓;
([二)解决交易中的所有债权和债务;
([三)退还交易签发的各种账单和各种证书;
(四)处理特别基金帐户的取消程序;
([五)返回交易种各种交易设施;
(六)其他应按规定处理的事情。
会员在收到交易批准转移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程序。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不能转让第17条成员资格:
(一)由于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和处理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违反法律或犯罪的行为,
([二)被怀疑违反规定期货公司,已由交易提交调查;
(三)因举报批评期货公司章程,暂停期货或期权业务违反法律或法规少于三个月而受到交易的惩罚;
([四)获得交易的会员资格不到一年;
(五)已被交易取消;
(六)和交易之间的债务纠纷尚未解决。
第十八条合并成员的法人或与成员合并后成立的新法人应向交易提出申请,并且只有在交易的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才能继承交易
合并成员或合并后新成立的法人的法人优先获得成员资格。
第19条如果成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则可以在董事会批准下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了期货经纪营业执照,或被宣布为“市场禁止人士”;
([二)私下转让交易个席位,将交易个席位委托给其他人进行管理或与他们签约经营;
(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整顿无效;
([四)拒绝执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五)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交易相关规定的行为。
如果会员资格被取消,则在交易发展新会员之前,该会员向交易捐款的50万元人民币将不予退还。
第20条在收到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的通知后,会员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程序:
([一)合并的合约持仓;
([二)解决交易中的所有债权和债务;
([三)退还交易签发的各种账单和各种证书;
(四)处理特别基金帐户的取消程序;
([五)返回交易种各种交易设施;
(六)其他应按规定处理的事情。
第21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交易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22条如果成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则他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报告:
(一)更改法定代表人;
([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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